来源:夜狼猎奇网 | 2017-03-28 |    
猎奇网:杀人与防卫有何联系呢?这两天,山东聊城的“辱母杀人案”被刷爆了屏,各路大咖对此案也都是众说纷纭。小编觉得,无论何种观点,还是应以事实为依据。其实,这起辱母杀人案...
从情理上讲,一个儿子眼见自己母亲被人按到马桶里,房间里被人拉屎,头上脸上被流氓用生殖器乱蹭,没有当场发作,已经冷静到了极致。法院以对方没有工具为由,认为没有防卫的必要性,判决书上说于欢“未能正确处理纠纷”。你大爷的的正确处理!这个判决完全忽略了人的正常情感,忽略了一个儿子亲眼见到母亲受到如此大的侮辱,心灵所受到的重大冲击,以及当时所采取的克制态度。
是警察的离去,才最终让于欢崩溃。他对接下来可能会发生的事情充满了恐惧,对母亲的遭遇感到极端愤怒,从而失去了最后的理智,为了自己和母亲的尊严和人身安全,拿起刀奋起抵抗。事出有因,情有可原。法院在判决的时候,应当考虑这样的因素。
从法理上讲,杜志浩并没有当场毙命,甚至还跟没事人一样,自己驾车前往医院,在医院还跟人吵架。于欢这一刀并不是真正要了他的命,是他自己耽误了自己的救助。法律不应该认为是于欢刺死了杜志浩,他羞辱人在先,自己耽误事情在后,完全是咎由自取,怨不得旁人。他的死,于欢不应该承担全部责任。
法律应当是公正的,保护每一个人的合法权益。于欢有权保护自己和母亲的尊严以及人身安全,杜志浩因此而死,咎由自取,于欢最多算防卫过当。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明显过重,量刑不当。
一个社会,受侮辱和受伤害到这种程度,还不能声张正义的话,那法律就只不过是权势者手中的玩物,成为一个笑话。或者如恩格斯所言:犯罪是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