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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邮寄高档手机收件人拆开成了石头 到底谁动了手脚?

来源:夜狼猎奇网 | 2017-03-08 |    

猎奇网:小洋发现异常后就向派出所报了案,称怀疑被快递公司人员掉包,但该案至今尚未侦破。之后,小丁向被告快递公司索赔,并提供了一份《索赔证明》,《索赔证明》载明了快件邮寄过程、快件内件品为高档手机及价值为人民币8000元等,快递公司在《索赔证明》上盖章。但最终未予赔偿,双方由此成讼,小丁只得提起诉讼。...

男子邮寄高档手机收件人拆开成了石头 到底谁动了手脚?

小丁将一部高档手机,通过快递邮寄给上海的朋友小洋,但小洋收到快件拆开却成了石头和沙子。

这部手机是小丁花费8000元购得,邮寄时未对邮寄物品进行保价,也未在详情单上对邮寄物品价值进行选定。《快递详情单》上所印刷的《邮寄服务合同》内容载明了寄件人和快递服务单位约定如下条款:寄件人对快件可以自愿选择是否保价、自愿选择获得赔偿的限额,寄件人对快件选择不进行保价的也未在详情单上对快件价值进行选定的,则快件人确认快件的价值在人民币500元内,快递服务单位在该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

小洋发现异常后就向派出所报了案,称怀疑被快递公司人员掉包,但该案至今尚未侦破。

之后,小丁向被告快递公司索赔,并提供了一份《索赔证明》,《索赔证明》载明了快件邮寄过程、快件内件品为高档手机及价值为人民币8000元等,快递公司在《索赔证明》上盖章。但最终未予赔偿,双方由此成讼,小丁只得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本案原告所交付邮寄的物品是否为高档手机及物品价值问题;本案保价条款的效力问题;被告应否赔偿原告损失及赔偿金额问题。

关于本案原告所交付邮寄的物品是否为高档手机及物品价值问题。原告提交的《购物发票》、《快递单客户联》、《案件接报回执单》、《索赔证明》等多份证据之间相互佐证,可以形成证据链,特别是《索赔证明》已经载明原告所寄快件内件品为高档手机及价值为人民币8000元的情况下,被告予以盖章且未提出异议,且根据快递服务相关规定,快递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除信件以外的快件,快递企业的工作人员应当当场验视内件、当面封装,并有义务询问物品的性质和种类,要求寄件人完整填写单据。现被告不认可原告所述邮寄物品为手机及物品价值为人民币8000元,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予以证实。因此,根据优势证据规则,原告提交的证据具有可采信,依法确认原告所述邮寄物品为手机及价值为人民币8000元属实。

关于本案保价条款效力问题。《快递详情单》上所印刷的《邮寄服务合同》,系被告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原告协商的格式合同,协议中列明的保价条款属于格式条款。由于被告在快件的保管及运输过程中的安全保障方面没有尽到充分的监管和保障义务,造成原告价值人民币8000元的快件损失,但是按照服务合同内容,未办理保价的快件丢失,被告只在500元限额内予以赔偿,该保价条款显失公平,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对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消费者经营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也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由于本案保价条款显著减轻了被告应当承担的责任,并且单方面限制了寄件人的的索赔权利,违反了公平原则,因此该保价条款无效。

被告应否赔偿原告损失及赔偿金额问题。邮寄服务合同不属于合同法分则明确规定的合同种类,属于无名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法分则没有规定的,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合同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从快递服务的双方权利义务来看,邮寄服务合同与运输合同最为类似,因此,本案邮寄服务合同货物损失赔偿标准可以参照《合同法》关于运输合同的相关规定,根据该法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被告应当按照货物的市场价格赔偿原告损失,即被告应当赔偿原告人民币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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